
重理工〔2012〕189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名师
培养对象遴选、资助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遴选、资助与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2年11月7日
重庆 理 工 大 学
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遴选、资助与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 重庆理工大学关于实施“1259计划”的意见》(重理工委〔2012〕41号),为深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以及《重庆理工大学2011—2020年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理工委〔2010〕68号),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敬业爱岗、献身教育事业的热情,浓厚尊师重教之氛围,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能力突出的教学名师,推动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培养一批校级、市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的目标。
二、培养层次
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分为三个层次,即校级、市级、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
三、选拔条件
(一)学校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课程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近三年直接面向研究生、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其中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300学时。
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对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科研条件可酌情放宽。
4. 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及以上为优秀。
5.受聘教师职务,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市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市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参照学校教学名师奖励办法中的评选条件执行。
学校教学名师经本人申报,可直接入选学校市级教学名师培养计划。
(三)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从重庆市名师奖获得者中选拔。
四、评选数量
(一)校级、市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分别不超过10名、5名。
(二)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不超过学校获得重庆市名师奖人数。
五、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申报表》(见附件)。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推荐。
(三)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推荐。
(四)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
(五)网上公示。对入选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六)公布名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六、培养期限及任务
(一)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3年。
(二)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应在培养期内同时完成以下任务:
1.校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1)出版所授课程教材(排名前二)1部;(2)成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二);(3)获得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1项。
2.市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1)出版所授课程教材(排名第一)1部;(2)到境内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1次;(3)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
4.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1)出版所授课程高水平教材(排名第一)1部;(2)到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及以上的进修学习1次;(3)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申报省部级重大(重点)教研科研项目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教研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
七、支持政策
(一)各学院(部、中心)应对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给予指导,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二)学校对校级、市级、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分别提供1.5万元/人、3万元/人、10万元/人的培养经费。
(三)培养经费的使用:应根据本人培养计划制订经费预算,并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资助出版所授课程教材(排名第一);(2)用于资助本人到境内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进修学习;(3)用于资助本人进行教研、科研项目研究(包括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或申报教学、科研奖励。
(四)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等项目。
(五)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支持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申报教研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六)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选送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到境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学习。
八、考核管理
(一)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应在所在单位指导下,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人实际制定好培养计划,并在学校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制定好年度经费预算,交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备案。
(二)培养期满后,学校对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的培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教师,三年内不予推荐参加学校教学名师、重庆市名师奖、国家级教学名师的评选。
(三)培养期届满的,培养经费停止使用;已进入高一层次培养计划的,其原培养经费自动终止。
(四)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结论未达到称职,或受到党政纪律处分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者,停止资助。
(五)已入选学校青年英才者,在其资助期内,不参加校级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申报;已入选学校拔尖人才者,在资助期内,不参加市级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申报。已入选过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教师,不能再参加同一层次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申报。
九、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部、中心)应充分认识实施教学名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之中。
(二)在学校对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中,要将教学名师培养工作列入对各学院(部、中心)师资队伍建设的考核内容。
(三)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应珍惜荣誉,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和传帮带作用,积极参加专业、课程建设,带头从事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的好教师。
(四)教务处、研究生处、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教学名师培养的实施,积极参与教学名师的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