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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7〕52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高层次优秀中青年人才在推进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好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突贡专家”)称号,授予在我市科学、技术、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突贡专家的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 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 鼓励创新的原则;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突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突贡专家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不再作为突贡专家的选拨对象。
第六条 突贡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原则上不超过50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突贡专家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其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或市(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三)社会科学研究有独到见解,获得市(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其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完成市(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应用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部)级以上奖励者。
(五)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市(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其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或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获得市(部)级以上奖励者。
(六)医学理论研究有重大突破或医疗技术精湛,成绩突出,获得市(部)级卫生科研成果二等奖及其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七)在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农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制中有重大突破或发现,成绩突出,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其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学科门类的创立及完善做出重要贡献或提出具有重大突破的意见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对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显著作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获得市(部)级奖励者。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为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或市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获得市(部)级一等奖者。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在国家级以上的重大赛事中成绩名列前三名,或打破国家纪录、全市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一)在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新管理模式或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或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管理者。
(十二)长期在库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一线艰苦创业,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得到业内认可者。
(十三)获得多项发明专利,且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市内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者。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突贡专家的选拔分为推荐、评审、审批。
(一)推荐。采取个人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相应的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的意见后上报。推荐的人选,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审查通过后,报市人事局。
(二)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选,并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公示。
(三)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职责待遇
第九条 突贡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二)优先推荐为市委直接掌握联系的高级专家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评选;
(三)一次性颁发突贡专家奖金1万元人民币,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一次国内健康疗养;
(四)优先享受所在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以及医疗待遇、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重点照顾。
第十条突贡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专业的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家、市级重点项目、课题,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三)积极参与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决策和咨询论证。
(四)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院士专家咨询服务活动、院(校)地(企)合作等活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突贡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管理本辖区内行政关系不在本地区、本单位的突贡专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不再按突贡专家进行管理:
(一)不在相关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岗位的;
(二)调往重庆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第十三条 突贡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及有关待遇,并注销《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因个人过错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 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管制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切实保护突贡专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合法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迫害专家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对直接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事 突出贡献专家△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
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
2007年3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