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人[2007]37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名师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人事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有关市级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表彰奖励对重庆教育作出杰出贡献的教师,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庆市名师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名师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事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名师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对重庆教育作出杰出贡献的教师,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设立“重庆市名师奖”(以下简称“名师奖”)。
第二条 “名师奖”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励,奖励为重庆教育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
第三条 “名师奖”的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单位推荐、上级组织审查、专家评审、市“名师奖”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评选。
第四条 “名师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为40名,其中,高等学校15名,中等职业学校5名,普通中学10名,普通小学10名。
第五条 推荐奖励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普通小学推荐人选原则上应是特级教师或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普通中学推荐人选原则上应是特级教师或具备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人选原则上应是特级教师或具备中专研究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推荐人选原则上应具备教授职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为同行所公认。
(4)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了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2.普通小学推荐人选、普通中学推荐人选、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人选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所主讲研究课或观摩课获得市级以上优质课程一、二等奖。
(2)所培养的学生中,具有公认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贡献者。
(3)市内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或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中专研究员级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2人为本区县外教师)。
3.高等学校推荐人选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受聘教授职务,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近三年直接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
(2)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评价优秀。
(3)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
(4)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2人为校外专家)。
第六条 推荐评审程序
1. 候选人在所在学校人事、教学、科研部门组织的公开选拔推荐的基础上,填写《重庆市名师奖申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 候选人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按申报限额报市“名师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市“名师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 .市“名师奖”评选领导小组聘请同行专家(含国内同行知名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5. 市“名师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奖励人选建议方案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6 .市“名师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的奖励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送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人选,由市政府授予 “重庆市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对“名师奖”获奖者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奖励经费由市人才奖励专项经费拨付。
第八条 成立市“名师奖”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人事局和市教委分管领导担任。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市教委人事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的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名师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名师奖△ 奖励办法 通知
抄报:教育部、人事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05年7月5日
(共印3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