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重理工〔2012〕19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和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人〔2011〕1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师德考核的对象为受聘教师职务的教职工(含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外聘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二、考核原则
师德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依据
根据教育部教人〔2011〕11号文件要求,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1)作为师德考核的基本要求,结合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和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全面评价师德表现。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教师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考核表》(见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填写。
(二)单位考核。学院(部、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听取同行、学生意见,结合个人自评、平时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行师德考核。
(三)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核师德考核结论。
五、考核结论
师德考核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同行公认,受到学生爱戴。优秀比例不超过各单位接受考核总人数的20%。
(二)“合格”:能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不合格”:不能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不合格者。
2.在讲台上或教材中公开散布违反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者。
3.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失职,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受到学校处分者。
4.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者;或在职称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5.以教谋私,向学生索取财物者。
6.出现其他有失教师身份的言行,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者。
7.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者。
六、结论使用
师德是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岗位聘期考核、职称评审、评优奖励、职务聘任(用)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一)师德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以及所在岗位聘期考核结论均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结论。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对师德考核存在问题者,严格按照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凡因出现师德师风问题而延迟申报者,一律不得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评优奖励、各级各类骨干人才评选时,同等情况下,师德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予以优先考虑;师德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已入选者,若师德考核结论不合格,将取消其称号或资格,停止支持。
(四)根据教育部教师〔2005〕1号文件规定,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根据教育部教人〔2011〕11号文件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解聘,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全校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加强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二)各相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师培训特别是新教师岗前培训中,要强化师德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三)各学院(部、中心)要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试行)》(重理工〔2010〕273号)同时废止。
九、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理工大学教师师德考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