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重理工发〔2019〕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履职尽职,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考勤记录,不得瞒报、少报、不报。
第四条 教师应按教学及科研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会议、公共服务等活动,按所在单位规定考勤。因公离渝应向所在单位报批,因私离渝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境内探亲假、境外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育儿假、工伤假、护理假等几类。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超假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制度。无论请何种假,都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原则,确因突发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销假。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并向人事处报备。
第二章 事 假
第九条 教师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影响工作的,应按规定程序请事假。
第十条 其他人员因私事等确需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程序请事假。
第十一条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事假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 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向人事处报备; 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病 假
第十三条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证明,经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认定,可按规定程序请病假。其中,6天及以上的,需县级(或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证明;5天及以内的,不限医院级别要求。
第十四条 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提出请假申请,15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向人事处报备;15天以上、2个月及以内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2个月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残者,未上班期间按事假处理,违纪违法者除外。
第四章 境内探亲假
第十六条 凡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职工,若与其配偶或父亲、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探亲。
第十八条 探亲期间的往返路费,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境外探亲假
第十九条 配偶出国(境)留学年限在3年及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含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且在国(境)外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者,可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不保留公职。
第二十条 境外探亲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境外探亲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 婚 假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予15日的婚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婚假一般应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二十四条 婚假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向人事处报备。
第二十五条 婚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丧 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若在异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到异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七条 丧假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向人事处报备。
第二十八条 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去世时,参照执行。
第八章 生育假
第三十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请产假,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医疗机构的证明,由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认定后,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向人事处报备。
第九章 育儿假
第三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申请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止。
第三十三条 育儿假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可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章 工伤假
第三十五条 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可以请工伤假,审批程序参照第三章执行。
第十一章 护理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可以请护理假,每年护理假累计不超过10天。
第三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职工请护理假须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由学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认定后,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别岗位因工作特殊性无法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作息制度,并向人事处报备。
第四十条 以上假期(除已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包含法定节日和公休日。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非在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国家和重庆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附件: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