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博士后研究事业蓬勃、健康发展,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提升我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及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和共同受益的原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博士后设岗、招聘宣传、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协助流动站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等事宜。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
第五条 我校承担有省部级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项目或承担横向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博管办提出申请,经流动站同意和学校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 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及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入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
第七条 申请进站的人员应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
1.《博士后申请表》
2.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交原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证明材料。
3.《专家推荐信》(两位本学科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5.《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6.《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身体体格检查表(县级以上医院)
第八条 博管办会同流动站组织专家采用考试、考核和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查,提出招录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拟招人员须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提交博管办。
第十条 报重庆市人社局审批后通知进站。
第四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人员与工作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待遇、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专利和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在本专业范围作开题报告,制定详细的研究工作计划,填写并提交《重庆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开题报告》,经博管办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一年后,应进行中期总结,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博管办组织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中期考核的依据主要是签订的协议和制定的研究工作计划,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出国,如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的,必须经过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审核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全职在站工作,并由工作站的合作导师负责劳动纪律管理,将考勤记录在次月5日交博管办。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八条 对博士后进行退站处理,须报市人社局备案。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和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以及博士后招收、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关系进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提供2室1厅住房(水、电、气等自理)供其免费居住使用,并按以下标准提供待遇:一般博士后15万/年,具有1年及以上海外留学背景的博士后18万/年,博士毕业于世界前100名大学的20万/年;人事档案关系未进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间上全脱产,学校按每月3500元提供待遇。合作导师按800元/月给予劳务补贴。以上住房、待遇及劳务补贴学校最多提供2年,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考勤结果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若未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将根据合同约定退回在站期间的津贴。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应提前1个月向博管办提交以下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博管办会同合作流动站及时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研究工作优秀的博士后,我校在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重庆理工大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出现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