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所属栏目:人才科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有关精神,为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着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置教学名师奖  

 

第二条  教学名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  

 

第三条  评选范围  

 

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范围是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且受聘教授职务(公共基础课可为副教授)的教师。

 

已获得过我校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突出教学业绩、教学效果、教学艺术。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坚持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评选,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五条  评选条件  

 

教学名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近三年来,直接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300学时。

 

(三)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为同行所公认。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四)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及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自编有所授课程的高质量教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运用价值。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3. 公开发表过多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

 

4. 主编出版过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

 

5. 为国家或重庆市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

 

(五)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学术造诣较高。近五年来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六) 重视教学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由各学院(部)对照评审条件进行择优推荐。个人也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各单位同意推荐的人员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奖申报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将该表(含电子文档)以及本单位的《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汇总名册》(含电子文档)各一份交人事处。

 

(二)材料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复核。

 

(三)学校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到人数的2/3及以上赞成为通过)确定获奖名单,并公示5天。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教学名师奖的教师,由学校授予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表彰宣传,获奖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优先支持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和科研项目。

 

(二)对教学名师所在学院(部)在教学评优、教学评估时给予优先加分。

 

第八条  教学名师的责任与义务  

 

(一)教学名师应珍惜荣誉,维护教学名师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积极投身本科教学工作,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

 

(二)教学名师应积极从事教学改革与研究,带头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高教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并将教研成果运用于教学。

 

(三)教学名师应继续做好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主动将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以科研促教学。

 

第九条  根据重庆市及国家的相关要求,从我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中择优推荐重庆市名师奖和教育部教学名师奖的候选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学院教学名师奖奖励办法(试行)》(重工院〔2008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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