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所属栏目:人才科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表彰奖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向教学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保证选拔推荐和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评选范围

 

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治学严谨,模范遵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开展教学;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三年及以上;近两学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次被评定为优秀。

 

(二)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评选学年度至少承担本科生课程1门且教学工作量饱满(以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核定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不含减免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

 

(三)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在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等方面成绩突出。

 

评选学年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以下条件只能在取得的当学年或次学年使用一次)

 

1.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2.市级及以上优秀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

 

3.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二等奖的前三完成人、一等奖的前五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前七完成人。

 

4.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主编。

 

5.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科技活动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

 

6.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含研究生层次)、电子设计(含研究生层次)、机械创新设计竞赛一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

 

7.获得学校教学观摩竞赛一等奖的。

 

评选学年度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以下条件只能在取得的当学年或次学年使用一次)

 

1.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团队主要成员。

 

2.市级重点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主持人。

 

3.市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4.市级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5.市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的主编。

 

6.AB类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研论文的。

 

7.指导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

 

8.校级优秀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

 

9.指导研究生在国内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所发表的期刊论文有1篇及以上被SCIEI核心版、SSCI收录,或指导研究生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指导研究生获得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

 

10.有其它突出教学业绩的。

 

四、评选程序  

 

优秀教师每学年评选一次,按照学院(部、中心)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选的程序进行,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一)各学院(部、中心)优秀教师选拔推荐工作应在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要严格标准,所推荐人选务必满足优秀教师评选基本条件。推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内。

 

(二)学校设立优秀教师评选办公室(挂靠人事处),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选工作。

 

(三)入选人员的简要事迹和主要成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五、奖励和管理办法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得学校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由学校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二)学校要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其事迹和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获奖当年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3.获奖当年发生教学事故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学院教学工作优秀教师评选办法》、《重庆工学院教学改革奖评选办法》和《重庆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