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理工发〔2019〕16号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4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9 年 1 月 8日
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教职工实际情况,建立国家级、市级、校级、院级四级联动的培训体系。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是全教职工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及以上层次的培训工作;院级培训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五条 教职工培训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思想政治素质培训主要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业务素质培训主要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培训以师德师风教育为主要培训内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教职工业务素质培训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三章 培训项目
第六条 国家级培训主要包括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项目、高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新时代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网络培训示范班、西部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等项目。
第七条 市级培训主要包括市教委新进教师岗前培训、高校骨干师资能力提升培训、新取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青马工程·青年教师骨干培养计划、重庆市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办公室人员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等项目。
第八条 校级培训项目
(一)校内岗前培训
培训对象:全体新进教职工。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校情校史等方面。
组织时间:每年9月。
(二)教学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新进教师、新转岗到教师岗位的教师、教学效果差的教师。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现代教育教学方法运用能力、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等方面。
组织时间:每年4月。
(三)海外进修
培训对象: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前沿学术知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组织时间:每年10月。
(四)英语培训
培训对象: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语言培训提升等方面。
组织时间:每年6月、12月。
(五)名校综合素养提升培训
培训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素养提升等方面。
组织时间:每年7月。
第九条 院级培训项目由各学院自行拟定,主要以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为主。各学院每年参加培训人数应不少于本学院人数的20%,确保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全员轮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级培训、市级培训和校级培训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院级培训项目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备案。院级培训项目应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培训前7个工作日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需要学校解决培训经费的需提前1个月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国内外访学等个人申请的项目,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安排本单位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各学院培训情况纳入学校对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为教职工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参加培训的各项组织工作,关心外出培训教职工的学习和生活,加强对培训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对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职工,相关单位和参训本人一般不得取消。教职工应当服从学校和单位的安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有需要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培训期间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遵守国家、重庆市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返岗工作,并按照要求将个人总结、学习材料、结业证明等交人事处备案,作为费用报销、职务晋升、个人奖惩、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或在培训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退回相关培训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类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级及以上培训经费由学校根据财务规定单项列支,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统筹管理;院级培训经费由各学院根据财务规定列支,由各学院进行管理;需要学校列支培训经费的院级培训项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统筹管理。教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