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在职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精神,我校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进行申报、认定等相关程序,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的通知》文件规定,对我校工伤事故报告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工伤事故申报
1.我校在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请用人部门在3日之内通过电话向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报告,同时需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电话报告后5日内将《事故伤害报告表》送交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工伤案件专用语音录音申报电话:61968099。
语音录音申报时,须报受伤职工姓名,联系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部位和治疗医院,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方式向学校人事处和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及时报告。
二、工伤事故认定
1.工伤事故申报后,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向区人力社保区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
(2)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说明劳动关系证明的证明材料;
(4)受伤场所及受伤部位照片;
(5)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医疗诊断证明或初诊病历资料等;
(6)职工受伤害经过的证人证言(一个证人手写一份证人证言,证人要签名、按手印,共两个证人证言原件),证人证言后要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我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须补充相关证明和说明材料,提供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则认定时限在材料补齐后开始计算。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结束后,须到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复印件;
(4)鉴定(确认)费、鉴定检查费原始发票(收据);
(5)填写《工伤保险治疗报销单》一份并加盖公章;
(6)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门诊(鉴定检查)费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